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45号
祝国洪、高素珍: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辉、高素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3153801)、潘国青、祝国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00838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红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邓红燕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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