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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炳俊诉被告薛桂荣、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6/24 14:45:08 浏览次数:92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6)苏0482民初117号

薛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徐炳俊诉被告薛桂荣、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10000元,并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为4650元,从2015年9月16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磊、人民陪审员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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