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187号
韦雨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韦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雨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平租金55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雨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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