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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边清华诉被告陆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6/15 17:15:07 浏览次数:292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光文:

    本院受理原告边清华诉被告陆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0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项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79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31日14:30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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