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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羽轩、王钰涵诉被告朱青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15 17:15:24 浏览次数:343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190号

朱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羽轩、王钰涵诉被告朱青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羽轩、王钰涵自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的生活费23000元,并支付教育费、医疗费3724.78元,合计26724.78元。二、原告王羽轩、王钰涵随王佳生活,被告朱青自2021年7月至两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月承担其生活费3500元,并凭票据按50%比例承担两原告至学业结束止的教育费、医疗费。三、驳回原告王羽轩、王钰涵的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朱青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朱青于上述判决义务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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