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817号
沈建彬、童晓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华诉被告沈建彬、童晓俊、陆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沈建彬、童晓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以及自2015年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55890元。二、被告沈建彬、童晓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三、被告陆俊强对上述两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云强、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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