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金坛骏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金坛骏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欠购车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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