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荣俊:
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小诉被告刘荣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不服本院(2021)苏041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撤销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事实与责任的认定及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