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汤美华、王士成:
本院受理原告翟国富诉被告汤美华、王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翟国富不服本院(2021)苏041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被告返还100000元借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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