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辉:
原告李国庆诉被告杨文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国庆交通事故损失106593.6元,此款支付给原告李国庆52596.27元、支付给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8990.9元、支付给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15006.43元。二、被告杨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国庆交通事故损失61445.89元。三、驳回原告李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4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4934元,由原告李国庆负担532元、被告杨文辉负担161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9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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