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雪华:
本院受理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洪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17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按1.5倍LPR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5880元,以525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1.5倍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起诉时合计:583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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