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小平:
原告徐明娣与被告史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史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明娣返还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45000元,合计10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史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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