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秋霞:
原告黄先军与被告韩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黄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先军负担。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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