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935号
戴美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龙诉被告戴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01250元,合计人民币401250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归还之日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云强、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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