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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6/18 18:02:12 浏览次数:318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157号

崔益民: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4157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含保全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99992.67元,期内利息12800元(计息周期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6日计360日,10万*12.8%/360*360=12800);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罚息(以本金99992.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9.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复利(以期内利息1287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9.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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