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157号
崔益民: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4157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含保全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99992.67元,期内利息12800元(计息周期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6日计360日,10万*12.8%/360*360=12800);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罚息(以本金99992.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9.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复利(以期内利息1287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9.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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