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国芳、于建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朱国芳、于建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朱国芳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21034.9元;2、判令被告朱国芳向原告支付利息5112.07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1、2项共计26146.97元;3、判令被告于建方对被告朱国芳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朱国芳名下车辆(车架号:LGBH1AE068Y082501)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9月6日9:0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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