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雷斌:
原告张建俊与被告雷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俊租金6000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雷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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