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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聚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2 18:08:22 浏览次数:302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聚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商公司)与被告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迪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聚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110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1103.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二、被告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聚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常州市聚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00元,由

被告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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