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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