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章自成: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东城致和春酒业经营部诉被告章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章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东城致和春酒业经营部货款1128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章自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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