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吉华洋:
本院受理原告汤云飞与被告吉华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吉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汤云飞欠款5455元及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吉华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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