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伟奇:
原告孔权诉被钱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钱伟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孔权支付123772元;二、驳回原告孔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钱伟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元、诉讼保全费1327元,合计3091元,由原告孔权负担779元、被告钱伟奇负担2312元(此款原告孔权已预交,被告钱伟奇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孔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0二一年 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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