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新:
原告姚代清、程忠军与被告刘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代清、程忠军劳务费人民币7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两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