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兵:
原告卞建国与被告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建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卞建国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王建兵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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