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张南保与被告蔡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9 10:30:06 浏览次数:301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永华:

    原告张南保与被告蔡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蔡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南保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蔡永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