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息生:
本院受理原告欧国芳诉被告王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9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387000元(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要求被告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至该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本金30万元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23日09:00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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