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亮: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永胜副食品店诉被告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7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烟酒款人民币64730元,并承担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年息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的利息9321元,合计7405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费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天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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