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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军波诉被告张义武、马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9 11:05:36 浏览次数:292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义武:

    原告张军波诉被告张义武、马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义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军波货款人民币140800元及该款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08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张军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元,由被告张义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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