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金坛区华城翔润电器经营部诉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华城翔润电器经营部欠款人民币6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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