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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华城翔润电器经营部诉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9 11:07:11 浏览次数:290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金坛区华城翔润电器经营部诉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华城翔润电器经营部欠款人民币6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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