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嵇鹏:
本院受理原告缪陈孙与被告嵇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缪陈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缪陈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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