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自强:
原告俞霞与被告高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高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俞霞支付借款90621元及逾期利息(以9062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俞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高自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俞霞负担25元、被告高自强负担1008元(此款原告俞霞已预交,被告高自强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俞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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