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燕:
原告佐国忠与被告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佐国忠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佐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佐国忠负担270元、被告刘海燕负担22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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