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艾荣刚、常州哈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忠、常州市罡正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洪诉被告艾荣刚、常州哈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忠、常州市罡正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26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代其归还给银行的人民币20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二、三、四按照担保责任比例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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