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立:
原告荀锁荣诉被告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孙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荀锁荣借款本金98000元;二、驳回原告荀锁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荀锁荣负担25元,被告孙立负担1125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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