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祥、贾礼秋:
本院受理原告杨素静诉被告张国祥、贾礼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08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张国祥、贾礼秋向原告杨素静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以6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分计算从2019年3月4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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