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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三洪诉被告张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 21:49:17 浏览次数:289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颜三洪诉被告张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92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300元及自2019年1月6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本金49300元、月息1.5%);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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