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金平、姜秋兰、许翠萍:
上诉人王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及原审第三人杨金平、姜秋兰、许翠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王成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享有南京市江东北路204号06幢一层房屋享有带租拍卖的权利。2、维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号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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