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志平:
原告蒋卫东与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蒋卫东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二、驳回原告蒋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蒋卫东负担25元,被告王志平负担72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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