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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华与被告谢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 22:12:58 浏览次数:363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晗:

    原告刘建华与被告谢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41500元,并承担以1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8元,被告谢晗负担8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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