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花谷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江苏花谷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花谷奇缘风情街处商铺,编号为风情街7#楼1层7-101商铺,1层7-102商铺,1层7-103商铺,1层7-104商铺,1层7-105商铺,2层7-201商铺,2层7-202商铺,2层7-203商铺;风情街8#楼1层8-101商铺,1层8-102铺,1层8-103商铺,2层8-201商铺,2层8-202商铺,2层8-203商铺,1层7-103商铺;并按照每年416000元的标准,赔偿实际占用前述商铺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损失;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0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2200元。
二O二一年 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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