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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程思锦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7 8:55:01 浏览次数:313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程思锦: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程思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程思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代偿款款60752.2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60752.2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40元,由被告程思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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