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曹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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