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恢416号
常州市致远德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金华、颜佳:
本院受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致远德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金华、颜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恢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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