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东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韩玉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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