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云:
原告陈超与被告陈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超定作报酬13000元;并支付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陈云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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