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桂平:
原告金坛区薛埠新汇通建材店诉被告韩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韩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薛埠新汇通建材店所欠货款人民币6047元,并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桂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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