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双庚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3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71200元,并以71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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