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永、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史晓宁、周琴与被告胡永、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胡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史晓宁、周琴借款963278元及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中的借款963278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永追偿;三、驳回原告史晓宁、周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693元,由原告史晓宁、周琴负担243元,被告胡永、永华置业公司连带负担13450元(此款原告史晓宁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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