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47号之一
江苏元康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淮安乾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元康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91137W)、无锡市雷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8440704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锡市雷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江苏元康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江苏元康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无锡市雷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无锡市乐星路10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320292、001208、GB00006、F00010001)的查封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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