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京:
本院受理原告施国荣诉被告徐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61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叁仟陆佰元(¥3,6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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